1、9座(含)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满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检验4次。
2、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检验2次;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3、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l 0年的,从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4、载货汽车、半挂车、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至第15年止,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满l 0年的,从第11年起至第15年止,每年检验1次。
5、摩托车使用年限满8年的,从第9年起至第11年止,每年检验3次。
6、出租大客车、全挂车使用年限满8年的,从第9年起至第12年止,每年检验2次。
7、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满6年的,从第7年起至第9年止,每年检验2次。
8、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满9年的,从第10年起至第12年止,每年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