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凡在我单位工作的男女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必须遵守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
婚条件。青年男女必须达到晚婚年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二、申请生育的夫妇,必须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盖章,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到县计生委办理生育审批手续,领取准孕证,做到孕前有证、持证生育。任何人不得无证怀孕、生育。未领取准孕证怀孕者,视为计划外怀孕,必须限期中止妊娠。
三、符合省《条例》[找文章到☆ www.ff70.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www.ff70.com=站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必须本人申请,局党总支研究同意,报县计生委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四、计划内生育一胎的夫妇,生育后两个月内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并将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报单位计生专职人员。暂不适应节育措施的,应有计生指导站出具的证明。计划内生育二胎的,生育后两月内夫妇一方必须做绝育手术,到期不采取绝育措施的,按有关政策强行采取措施。不适应者须持有县市级计生指导站证明,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同时签订不再生育合同。
五、婴儿出生后必须在当月内向计生专职人员申报出生时间、地点、性别,并在一月内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六、育龄妇女(包括借调、借用人员及其他流动人员)要按时进站普查,无特殊情况不按时进站的,通报批评并限期进站。
七、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凡未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夫妇严格按上级规定处罚,所在单位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并作为政绩考核和职务晋升依据。
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一、我局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州政府的计划生育规定。
二、鼓励干部职工晚婚晚育。
三、我局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共管。
四、建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档案册,档案册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有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和材料应及时报告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五、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连续性,每个干部职工应提交《干部职工生婚育状况证明表》,由原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盖章证明后,交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六、已婚且已生育子女的干部职工,女性每年B超查环查孕一次(10月份),男性干部职工若配偶不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需每年提供女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
七、已婚未育女干部职工,怀孕四个月,要报告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参加镇溪办事处举办的婚育学习,学习结束后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
八、已婚女干部职工怀孕后,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办理。
九、干部职工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期间需要开具的生育证明和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时开具的本人计划生育证明,均以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档案材料为依据,由于干部职工提供的材料不齐全造成无法出具证明时,责任由干部职工本人负责。
十、我局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和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管理措施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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